| 索引号 | 11610400794112484U/2017-0009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文号 | 发布机构 |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
| 公开日期 | 2017-08-10 | 有效性 | |
| 主题词 | |||
一、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错案,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城市管理过程中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核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过失对管理相对人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
二、局城市管理执法错案追究工作由局长负责,主管督查副局长分管,主管法制、纪检领导参加,执法督查科牵头承办,法制、监察等科室配合,接受市政府法制办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追究责任:
(一)认定事实不清的;
(二)适用法律不当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滥用职权的;
(五)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以罚代收、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的;
(七)多收、乱收费用的;
(八)不使用法定收费、罚款、没收、扣押财物票据的;
(九)不使用统一执法文书格式、执法案卷不完整、不规范的;
(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十一)违反执法纪律,对管理相对人进行刁难的;
(十二)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十三)不落实罚缴分离规定及擅自挪用、使用或者处理没收、暂扣财物的;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影响公正执法的行为。
四、行政执法错案通过下列途径发现:
(一)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案件的判决或裁定;
(二)行政复议机关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备案审查;
(四)依法组织的行政执法案卷评议复查;
(五)执法督察科的日常检查及各种形式的行政执法检查;
(六)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诉、举报;
(八)其他途径。
五、行政执法错案按下列程序予以审查处理:
(一)登记立案;
(二)调查取证查明事实;
(三)确定过错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拟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决定书》;
(四)对草拟的决定报局主管副局长、局长审批后,作出正式决定;
(五)将正式决定依法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由职能部门按职权对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实施追究。
六、行政执法错案人员过错责任确认:
经审查为错案的,由局监察室实施过错职责确认。
(一)行政执法人员单独行使职权、擅自决定造成错案的,由执法人员负全部责任;
(二)行政执法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错案的,由主办人员负主要责任,其他人员负次要责任;共同主办的,共同负全部责任;
(三)经执法单位审核的行政执法错案,其中审核单位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办案中队有关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审核单位的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审核单位提出不同意见决定的,办案机构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审核单位有关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四)经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同意,呈报局批准的错案,承办人员和所在单位负责人员负次要责任,局领导负主要责任;经局会议研究决定的,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负主要责任,其他有关人员负次要责任;
(五)按规定交由局案审委审理行政执法案件出现的错案,其中局案审委未改变办案单位意见的,局案审委和办案单位共同承担主要责任;案审委改变办案单位意见的,由案审委参加审议人员共同承担次要责任,主持会议的局领导承担主要责任;
(六)在案件办理中坚持正确意见或其它不同意见未被采纳的人员不承担责任;
(七)因执法职责设置不清而导致错案的,由局和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负全部责任;
(八)因单位负责人错误指挥、决定而导致错案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九)因承办人员提供事实有误,证据不全或者隐匿证据、提供虚假证据等原因造成错案的,由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七、对行政执法错案的处理方式:
经审查为错案的,由局督查科处理。
(一)责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机构撤销、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移交局案审委研究处理;
(三)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依法履行;
(四)已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代表我局依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并按照本制度予以行政追偿。
八、对行政执法错案的责任人员的追究方式:
经审查为错案的责任人员,由局监察室实施执纪问责。
(一)情节较轻,并能主动纠正,危害后果较小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因过失或业务素质较差的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停止其执法工作,取消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经培训,再次发生同类行政执法错案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情节严重,有故意违法情形的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收缴行政执法证件处理;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记大过处分;造成行政赔偿的,视其过错责任情况予以追偿。
(三)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行政赔偿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并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追偿。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形式。
九、执法督察科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有关单位、个人转交的案件或申诉、举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不应立案的,要告诉当事人不予立案的理由及原因,并作好协调工作。
十、承办行政执法错案追究的有关工作人员与行政执法错案行为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情形的,应当回避。
参与调查取证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我局颁发的《行政执法督查证件》。
十一、对立案查处的行政执法错案应当全面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并在立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写出调查终结报告。根据案情和法规、监察室有关部门协商、拟定处理决定草案,报主管副局长、局长决定或提交有关会议集体决定。
十二、经局决定给予错案责任追究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决定书》。决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责任人的基本情况,错案的事实和证据,责任追究的依据,责任追究的决定,不服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决定的救济途径、期限、方式和决定时间等。
决定书应在作出后7日内送达错案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十三、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对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或省住建厅申请复核。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有关情形的,可以依法向监察部门、人事部门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十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违法行政行为追究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的,应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有重大影响的,应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十五、负责行政执法错案追究的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客观公正,不枉不纵。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打击报复,以及对应立案而不立案,或虽经立案,但拖延不办或不严格依照本制度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由局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六、本办法由局法规科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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