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事项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承办部门 | 抽查对象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频次 |
| 1 | 油烟检查 | 1、对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是否存在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2、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二条 餐饮业经营者必须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一)使用清洁能源;(二)油烟不得排入下水管道;(三)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四)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专用烟道的排放口应当高于相邻建筑物高度或者接入其公用烟道;(五)定期对油烟和异味处理装置等污染物处理设施进行清洗维护并保存记录;(六)营业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未按照规定设置餐饮服务业或者采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咸阳市委办印发关于《咸阳市城市管理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咸办字[2024] 66号)确定咸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具有独立行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局执法支队 | 各城市餐饮服务者 | 实地核查 | 每月随机抽查不少于80%的项目 |
| 2 | 渣土车清运监管 | 1、对是否存在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情形; 2、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废弃物处理,施工单位是否存在未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处理方案,并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处理场所自行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运的情形; 3、对承运人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否存在遗撒、滴漏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2010年5月27修正)第五十三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废弃物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施工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处理方案,并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处理场所自行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运。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得遗撒滴漏。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对承运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咸阳市委办印发关于《咸阳市城市管理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咸办字[2024] 66号)确定咸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具有独立行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支队 | 各渣土运输公司及个体经营者 | 实地核查、网络查控 | 每月随机抽查不少于80%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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